水道的防護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道的防護

一、歲修維護

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汛期後,派員勘估,報准上級主管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汛期前修理完竣,並報請驗收。(第73條)

二、汛期防護

(一)防汛期

1.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決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由設防日起至撤防日止,為防汛期。(第74條)

2.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位。(施細第52條)

(二)協防汛期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第75條Ⅱ)

(三)緊急防汛處置

1.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2.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第76條)

(四)防汛機關應作為事項

1.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第77條)

2.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主管機關。

3.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分送有關機關,並將設防河段、施工情形、洪水情勢摘要通報主管機關。

4.撤防後,將防汛經過彙報主管機關備查。(施細第55條)

三、河川防護

(一)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第78條)

1.填塞河川水路。

2.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3.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4.建造工廠或房屋。

5.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6.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7.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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