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的登記程序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權的登記程序

(一)登記機關

1.水權登記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2.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

應具備水權登記簿。(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劃一水權登記程式,得制定水權登記規則。(第45條)

(二)應備文件

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第29條)

1.申請書

應記載下列事項:(第30條)

(1)申請人:

A.     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B.     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

C.     共有水權(二人以上共同取得之同一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第31條、施細第30條)

(2)申請水權年限。

(3)水權來源。

(4)登記原因。

(5)用水標的。

(6)引用水源。

(7)用水範圍。

(8)使用方法。

(9)引水地點。

(10)退水地點。

(11)引用水量。

(12)水頭高度(水力用)。

(13)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14)用水時間。

(15)年、月、日。

(16)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2.證明

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3.其他

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4.代理人

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5.地下水之開發

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6.水權登記

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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