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的管理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庫的管理

一、準則訂定

凡與灌溉有關之水庫,管理機構應訂定管理運營,溢洪操作。觀測設施維護,構造物維護,閘門機械維護等準則,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33條)

二、需用土地取得

水庫完成後,因蓄水情形變化所需要之工程用地及淹沒地,如係私有得依法徵收,如係公地得承租或承購及呈准後撥用之。用地經公布後,原有地上物不得變更,擅自變更者,不予補償。(第34條)

三、水庫周邊維護與利用

(一)水庫下游河川地應保留適當之排水斷面,禁止濫墾。(第35條)

(二)水庫集水區域內之公有林區,應協調林務主管機關劃為保安林區私有土地由主管機關及管理機構配合嚴加管理,並加強水土保持。(第37條)

(三)管理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在水庫區域內興辦觀光、種植、養殖等事業並得呈准酌予收費。(第38條)

埤池與水路變更

一、埤池變更方法

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第39條)

二、水路變更

(一)申請變更原因

灌溉區域內之給、排水路,如因編定或開闢工業用地,或其他公益用途時,得申請變更之。(第40條)

(二)申請變更程序

1.灌溉及排水路之申請變更,應具備下列書件送所在地管理機構轉報主管機關核定之:(第41條)

(1)申請書三份。

(2)原有灌溉排水路系統與新設水路關係位置圖三份。

(3)新設水路工程設計圖書三份。

(4)關係人同意書三份。

2.申請案件經管理機構初審認無礙灌溉及排水時呈報或層報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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