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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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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之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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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組織之會長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職權:(第19條)
1.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
2.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
3.對外代表該會。
(二)繼任:(第21條)
1.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
2.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會務委員與會長之任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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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委員 |
會 長 |
積極 |
1.會務委員之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全體會員分區選舉產生。 2.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可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第17條) |
1.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符合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2.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符合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第19-1條) |
消極 |
原則: 1.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3.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4.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5.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 6.犯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二之罪經判刑確定。 7.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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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