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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之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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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組織之會務委員會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任務:(第6條)
1.本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會務委員會職權事項,應由農田水利會提會務委員會審議。
2.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事項或經報准之緊急措施事項,農田水利會應向會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開會與決議(第7條第1項、第8、9、10條)
1.會務委員會以實有會務委員數為應出席人數。
2.會務委員會對預算等重要議案拒不審議或拖延時,會長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再送請審議。會務委員會仍拒不審議或拖延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交農田水利會執行。
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之決議,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影響水利事業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撤銷其決議。
4.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在會員未受益前,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
(三)委員身分之喪失:(第7條第2、3項)
1.會務委員連續二次會議(包括臨時會)未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請假而不出席會議者,視為辭職,並自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生效。
2.視為辭職之會務委員名單,由農田水利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執行機構
(一)總幹事(第11條)
1.置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其任免、遷調,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2.會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幹事代理之。
(二)組、室(第12條)
1.農田水利會內設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並依業務設四組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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