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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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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利益之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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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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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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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之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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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的引水設施(第11~15點)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引水口或分水口應由水利會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重要水門並應配有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記錄水位及流量。
(二)農田灌溉用水應由指定水口另修給水路網引水入田,非經水利會核准不得私開水口,並應避免過畛透水或越田灌溉,如確無法避免時,應由水利會與相關權益人協調解決。前項給水路網除限於地勢外,應沿田埂修築。
(三)輪灌時應俟水流至水路尾端達到一定水深後,由下而上依序開啟水門,其水口左右並列不分上下時,應先左後右,依序灌溉不得亂引,並禁止盜用流程水。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水利會酌情變更之。
(四)輪灌期間內,應予以灌溉但未能受水者,除上述一、(四)規定之因素外,得於同一耕作期下次輪灌時優先補足。
(五)引水設施之例行歲修,得停止引水。但以不妨害灌溉農田為原則,並應先期公告。
農田排水
一、維護
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農田排水,由水利會負責維護管理。(第16點)
二、再利用
水利會應加強灌溉餘水或排水再利用。(第17點)
三、規劃
農田排水設施應由水利會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之規劃。(第18點)
四、水路選擇
農田排水路線之選擇,應以大多數利益為依據,且應選擇損害最小之地勢行之。(第19點)
水質
一、資料記錄
(一)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第20點)
(二)水利會應建立下列資料:(第27點)
1.灌排系統水質調查資料。
2.灌排系統水污染處理資料。
3.灌排系統建造物使用有關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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