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的引水設施(第11~15點)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利會的引水設施(第11~15點)

(一)引水口或分水口應由水利會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重要水門並應配有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記錄水位及流量。

(二)農田灌溉用水應由指定水口另修給水路網引水入田,非經水利會核准不得私開水口,並應避免過畛透水或越田灌溉,如確無法避免時,應由水利會與相關權益人協調解決。前項給水路網除限於地勢外,應沿田埂修築。

(三)輪灌時應俟水流至水路尾端達到一定水深後,由下而上依序開啟水門,其水口左右並列不分上下時,應先左後右,依序灌溉不得亂引,並禁止盜用流程水。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水利會酌情變更之。

(四)輪灌期間內,應予以灌溉但未能受水者,除上述一、(四)規定之因素外,得於同一耕作期下次輪灌時優先補足。

(五)引水設施之例行歲修,得停止引水。但以不妨害灌溉農田為原則,並應先期公告。

農田排水

一、維護

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農田排水,由水利會負責維護管理。(第16點)

二、再利用

水利會應加強灌溉餘水或排水再利用。(第17點)

三、規劃

農田排水設施應由水利會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之規劃。(第18點)

四、水路選擇

農田排水路線之選擇,應以大多數利益為依據,且應選擇損害最小之地勢行之。(第19點)

水質

一、資料記錄

(一)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第20點)

(二)水利會應建立下列資料:(第27點)

1.灌排系統水質調查資料。

2.灌排系統水污染處理資料。

3.灌排系統建造物使用有關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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