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之經費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利會之經費

一、水利會之經費來源

收入來源:

        會費

        收入

        事業

        收入

        財務

        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

        捐款及贈與

        收入

        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第24條)

1.會費收入:(第25條)

(1)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2)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3)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4)農田水利會依規定徵收會費之適用對象、種類、徵收程序及其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9條)

2.事業收入:

(1)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第28條)

(2)農田水利會依規定徵收使用費、餘水使用費之適用對象、種類、徵收程序及其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9條)

3.財務收入。

4.政府補助收入: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第25條)

5.捐款及贈與收入。

6.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1)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2)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

(3)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第26條)

(4)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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