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不當利益之追繳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復工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罰則之附論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水利會之組織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會員
(一)身分資格:(第14條)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1.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2.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3.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4.其他受益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第15條)
1.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
2.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三)會員義務
1.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2.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二、會務委員會(第16、17條)
(一)所在單位
農田水利會。
(二)會務委員名額
【15~33人】。
(三)待遇
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集會
1.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2.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