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之組織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利會之組織

一、會員

(一)身分資格:(第14條)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1.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2.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3.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4.其他受益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第15條)

1.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

2.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三)會員義務

1.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2.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二、會務委員會(第16、17條)

(一)所在單位

農田水利會。

(二)會務委員名額

【15~33人】。

(三)待遇

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集會

1.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2.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