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之監督與輔導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利會之監督與輔導

一、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之規定

(一)各農田水利會備具之組織章程

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修正時亦同:(監督輔導辦法第2條

1.名稱。

2.宗旨。

3.區域。

4.任務。

5.會員。

6.會務委員會。

7.執行機構。

8.水利小組。

9.權責區分。

10.經費。

11.營運。

12.糾紛處理。

13.附則。

(二)主管機關之檢查(監督輔導辦法第3條)

1.農委會對水利會之業務,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2.前項檢查,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檢查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有缺失者,予以糾正、限期改善。

(三)輔導措施

農委會對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監督輔導辦法第4條)

  • 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 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 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 輔導研究發展及
  • 技術交流事項
  • 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 其他輔導事項
  • (四)其他輔導監督細項(監督輔導辦法第5、6條)

1.水利會應於年度決算後,製作該年度之會務、管理、工務、財務、主計、人事、資訊、基金、員工福利等九項業務報表,於每年四月十日前提送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核對無誤後,編印農田水利會資料輯。

2.水利會應訂定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表,報請農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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