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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之新設水路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新設水路用地申請人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並無償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預告登記予水利會或受益人。
(二)新設水路位於非都市土地應一併辦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若為重要水利設施位於都市土地,應於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申請變更為水利設施專用地。(第30點)
(三)新設水路不得妨礙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統;其水路用地、工程設施及變更水路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四)前述水路變更及工程設施應報請水利會監督辦理,非經驗收,原水路不得廢棄。(第31點)
受理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之處理
一、適用範圍
(一)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其適用範圍如下:
(第32點)
1.架設橋涵。
2.建築通路跨越。
3.埋設設施。
4.架空纜線。
5.搭配、排水等項。
(二)上述各款之工程設計種類型式應申請水利會同意,如委託水利會辦理時,水利會得收取委託設計費及監造費。
二、辦理手續
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依下列手續辦理之:(第33點)
(一)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備齊附件送交所屬水利工作站依程序核辦,水利會視需要得另派員複勘。
(二)申請人應依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水利會。
(三)申請人自辦之工程,應於開工前向水利工作站提出開工報告書,施工中水利會得派員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請水利會派員檢驗。
(四)第(二)、(三)兩款之書件或工程經水利會審驗符合規定後,水利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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