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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小組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性質與配置(第21條)
(一)水利小組
係會員於田間灌溉配水之基層組織。
(二)水利小組由區域內會員組成之
其名稱以埤圳所在地地名或重劃區域名稱為原則。
(三)設立配置:
1.農田水利會得在灌溉面積五十一公頃以上一百五十公頃以下之範圍內,以埤圳為單位設一水利小組。
2.其埤圳之灌溉面積較大者,得按支分線分設二個以上水利小組。
3.區域過小者,得合併鄰近區域聯合設置之。
二、掌理任務
(一)水利小組之任務如圖示,其執行受農田水利會之監督指導:
(第22條)
- 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
- 區域內用水之管理
- 協助工程用地之處理
- 區域內補給水路之設施
- 小給水路或補給水路分水門之管理
- 水利小組經費之經收及管理運用
- 其他水利業務之委辦或交辦事項
(二)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興建
改善或災害復舊所需材料、工資及必要辦公費用等,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應。(第29條)
(三)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養護
歲修經費之基準,由主管機關依據其水源、水路設施、耕作及灌溉方法等因素定之。(第30條第1項)
(四)農田水利會應參酌前述(三)基準
編列養護、歲修預算,所需經費之半數由受益會員負擔,並得委託農田水利會代收。。(第30條第2項、第31項)
三、水利小組長
(一)職務
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第23條前段)
(二)遴任方式
1.由小組內會員登記競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23條後段)
2.選舉事務由農田水利會辦理。(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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