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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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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之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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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小組其他編制人員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班長(第27條)
1.水利小組得將區域內會員每十人至十二人或按灌溉小區編為一班,由小組長遴選班長一人報請農田水利會聘任,任期四年。
2.班長為義務職,應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會員與小組間聯絡事項,必要時,小組長得召開班長聯席會議。
(二)掌水人員(第28條)
1.水利小組得置掌水人員,負責辦理會員用水之分配事宜。
2.由水利小組會議決議後僱用或由小組內實際耕作之會員輪流擔任。
3.掌水費用,由小組會員負擔,並得委託農田水利會代收。(第31條)
水利小組會議
(一)開會(第24、26條)
1.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
2.由小組長召集小組區域內會員舉行之,開會時以小組長為主席。
3.會議議事方式,由農田水利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會議討論事項:
- 年度工作計畫建議事項
- 水利用地案件
- 會員提議案件
- 農田水利會、管理處、工作站及小組長交議事項
- 水利小組任務有關事項
- 第三十條第二項負擔經費之協調事項
5.應討論事項之決議不得與會務委員會決議或工作計畫相牴觸。
6.應討論事項之重要決議事項應報由工作站轉報農田水利會核辦。
表決(第25條)
1.議案之表決,應有小組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小組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小組會員出席水利小組會議得委託同小組之其他會員代理出席。
3.但一人不得同時接受超過該小組會員總數百分之三以上會員之委託,超過者,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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