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1

作者:洪正、 李由

民法-親屬-1

 


基本概念

(一)親屬之意義

血親、姻親、配偶的總稱。

(二)親屬法之意義

規定血親、姻親、配偶間身分關係及其權利義務的法規。

(三)親屬之定義及算法

親屬之分類,以有無血緣關係為區分,可分為血親、姻親,再以血緣傳承直接與否又可分為直系、旁系血(姻)親。依民法親屬篇規定,血親親等計算方式如下:
1.直系血親(民法第967條第1項):
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如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民法第968條前段)。
2.旁系血親(民法第967條第2項):
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如計算自己與阿姨親等時,先由自己數至同源之外祖父,再由外祖父數至阿姨,故自己與阿姨是三親等之旁系血親(民法第968條後段)。
3.姻親(民法第969條):
(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等(民法第970條第1項第1款)。
如自己與兄為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則自己與兄之妻(大嫂)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等(民法第970條第1項第2款)。
如自己與妻為配偶,妻與其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則自己與妻之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姻親。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等(民法第970條第1項第3款)。
如妻與其兄之妻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自己與妻之兄之妻亦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四)親屬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1.血親關係:
(1)自然血親:
因出生、認領、準正(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而發生。因死亡而消滅(即不得由血親之一方自由意志除去)。
(2)法定血親(又稱擬制血親):
因收養而發生。因死亡、終止收養、撤銷收養等而消滅。
2.姻親關係:
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民法第9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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