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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行為之無效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民法之法律行為之無效
1.意義:
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法定生效要件),而於法律上自始、絕對、確定不生效力,無待當事人主張或法院宣告。
2.效果: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民法第111條)。
3.無效行為之轉換: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民法第112條)。
4.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13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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