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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行為之效力未定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律行為之效力未定
1.意義:
效力尚未確定之法律行為,須待承認或拒絕,其效力始告確定。
2.種類:
(1)須得第三人同意之行為: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民法第117條)。
(2)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118條第2項)。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民法第118條第3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