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人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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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人

1.法人的意義:

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具有人格之社會組織,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

2.社團法人:

以社員的集合為中心。

(1)營利法人之設立: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民法第45條)。

(2)公益法人之設立: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46條)。

3.財團法人:

以獨立財產為中心。財團法人需有一定之捐助財產,按照捐助章程規定,由活動之機關(董事),依特定之目的,管理該特定之財產。

(1)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59條)。

(2)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第1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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