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人格之保護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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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格之保護

(1)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第2項)。

(2)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民法第16條)。

(3)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第17條第2項)。

(4)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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