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離婚-定義、兩願離婚與調解、和解離婚

作者:陳仕弘

民法親屬編之離婚-定義、兩願離婚與調解、和解離婚

定義

離婚,指已結婚之男女向將來消滅其夫妻身分關係之行為。

兩願離婚

1. 定義:協議離婚,係夫妻以向將來消滅其夫妻身分關係為目的所訂立之契約。
2. 協議離婚之形式要件:(民法第1050條)
(1) 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證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簽名不須在書面作成時同時為之,但須知悉雙方確有離婚真意。
(2)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離婚登記是離婚之成立要件,因此若未登記,不得僅以有書面且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為理由,訴請法院強制為離婚登記。
3. 協議離婚之實質要件:
(1) 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
A. 成年人:自行離婚。
B. 未成年人:
指年齡未滿民法所規定之20歲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於財產法上雖然有行為能力,但兩願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當事人為之:兩願離婚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有一身專屬性,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調解、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
2.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該離婚之調解、和解。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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