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親屬關係的發生與消滅

作者:洪正test

民法親屬編之親屬關係的發生與消滅

民法親屬編之親屬關係的發生與消滅

1. 血親關係

(1) 自然血親:
     因出生、認領、準正(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而發生。
     因死亡而消滅(即不得由血親之一方自由意志除去)。

(2) 法定血親(又稱擬制血親):因收養而發生。因死亡、終止收養、撤銷收養等而消滅。

2. 姻親關係

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民法第97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