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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親屬會議-決議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親屬會議-決議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民法第1137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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