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結婚-實質要件

作者:陳仕弘

民法親屬編之結婚-實質要件

法定結婚年齡(有結婚能力)

1. 男須年滿18歲,女須年滿16歲。(民法第980條)
2. 違反之效果→有效,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法訂結婚年齡(男18,女16)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989條)

未成年人結婚

1. 指男女未滿20歲者,其婚姻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981條)
2. 違反之效果→有效,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結婚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撤銷之。(民法第990條)

須非禁婚親屬(民法第983條)

1. 禁婚親屬:
(1)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與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者。
(2) 直系姻親限制: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之。
(3)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仍適用之。
2. 違反之效果→結婚無效。(民法第988條)

須非監護關係

違反之效果→有效,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得撤銷。(民法第991條)

須非重婚

1. 態樣:有配偶者再結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2. 違反之效果à結婚無效,但有例外。(民法第988條、第988條之1)

須非不能人道

違反之效果→結婚有效,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但自知悉不能治之時起逾三年未請求者,不得請求之。(民法第995條)

須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1. 要件: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
2. 違反之效果→婚姻有效,但精神不健全之一方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第996條)

須非被詐欺或脅迫

1. 要件: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
2. 違反之效果→婚姻有效,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一方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第997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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