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結婚-定義、形式要件與無效或撤銷效果

作者:陳仕弘

民法親屬編之結婚-定義、形式要件與無效或撤銷效果

定義

結婚,指男女取得彼此夫妻身分之契約行為。

結婚之形式要件

1. 以書面為之。
2.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即採登記婚主義。
4. 違反形式要件之效果:結婚無效。(民法第988條第1款無效事由)
5. 96年修正前舊條文: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1) 公開儀式:指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儀式。
(2) 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
(3) 登記: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並非結婚之要件。(採儀式婚主義)但為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結婚無效或撤銷之效果

1. 結婚撤銷之效力: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僅自撤銷後向將來失效。(民法第998條)
2. 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999條)
(1) 請求權人:當事人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他方並非無過失時,得請求損害賠償。
(2) 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A. 財產上損害賠償。
B.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受害者無過失時方得請求。且該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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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李彥塵
當初結婚,只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並無公證辦理喜宴,此婚姻是否無效。如果無效,應如何解除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