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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1. 直系血親(民法第967條第1項)
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如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民法第968條前段)。
2. 旁系血親(民法第967條第2項)
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如計算自己與姑媽親等時,先由自己數至同源之祖父,再由祖父數至姑媽,故自己與姑媽是三親等之旁系血親
(民法第968條後段)。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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