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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親權的行使方式:父母長期不能共同生活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親權的行使方式:父母長期不能共同生活
民法第1089-1條
A.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
第1055-1條及第1055-2條之規定。
B.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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