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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子女的姓及住所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子女的姓及住所
1. 婚生子女之姓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1項前段)。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此項變更,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1059條第2、4項)。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此項變更,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59條第2、4項)。
2. 非婚生子女之姓(民法第1059-1條第1項)
(1)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2) 經生父認領者,適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
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之規定。
3. 子女之住所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民法第1060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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