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特有財產與權利義務

作者:陳仕弘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特有財產與權利義務

特有財產-持有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

特有財產-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8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原則

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例外

1. 父母一方行使不能: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由他方行使之。
2. 父母雙方行使不能: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3. 意思不一致: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4. 其他準用規定:
若父母有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除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關於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益為之行使負擔,或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民法第1089條之1)
5. 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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