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子女冠姓與親權

作者:陳仕弘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子女冠姓與親權

子女冠姓-子女之稱姓(民法第1059條)

1. 原則:父母於自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2. 例外: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約定不成,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3. 子女經出生登記,未成年前姓氏之變更: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成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
4. 子女成年後: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
5. 法院審酌姓氏變更之請求:
若有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如對子女加諸嚴重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或有明顯持續之未盡扶養教育等義務,或有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雙方離婚之情事,宜由法院審酌姓氏變更之請求,宣告變更之。

子女冠姓-非婚生子女之姓(民法第1059條之1)

1. 原則:從母姓。但若經生父認領者,則有前述關於從父姓、母姓變更規定之適用。
2. 例外: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若有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或有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等情事,宜由法院審酌姓氏變更之請求,宣告變更之。

親權-孝親、保護及教養(民法第1084條)

1. 子女應孝敬父母。
2.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親權-懲戒(民法第1085條)

父母於必要範團內對其子女有懲戒權。

親權-法定代理權(民法第1086條)

1. 法定代理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 特別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如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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