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未成年人的監護-監護人之辭職與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

作者:洪正test

民法親屬編之未成年人的監護-監護人之辭職與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

民法親屬編之未成年人的監護-監護人之辭職與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

1. 監護人之辭職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民法第1095條)。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民法第1096條)

(1) 未成年。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失蹤。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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