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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婚姻-離婚效力:財產上的效力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婚姻-離婚效力:財產上的效力
1. 夫妻財產制之清算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民法第1058條)。
2. 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56條)。
3. 贍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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