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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婚姻-結婚的實質要件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婚姻-結婚的實質要件
(1) 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民法第980條)。
(2) 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81條)。
(3) 須非一定親屬
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民法第983條):
A.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B.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C.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D. 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84條)。
E. 須非重婚關係: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民法第985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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