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婚姻-婚約(訂婚)

作者:洪正test

民法親屬編之婚姻-婚約(訂婚)

民法親屬編之婚姻-婚約(訂婚)

1. 婚約之意義

男女雙方約定將來結婚之契約。此項契約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但屬非要式契約,亦非結婚之必要條件,且具一身專屬性,故不得由他人代理訂立婚約。

2. 婚約之要件

(1)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72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民法第973條)。

(2)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7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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