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夫妻財產制

作者:陳仕弘

民法親屬編之夫妻財產制

定義

夫妻財產制除以契約訂立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而以契約訂立者,應於約定財產制中,就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擇一作為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約定方式

1. 要式契約: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
2. 契約之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該登記亦不影響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
3. 夫妻財產制之變更、廢止: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得以契約廢止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民法第1012條)
4. 非常法定財產制:
夫妻之一方有法定事由,他方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障自身財產權益。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夫妻彼此間難有信任,為減少不必要困擾,亦可請求之。(民法第1010條)

夫妻財產制類型

1. 法定財產制。
2. 約定財產制:
(1) 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與夫妻公同共有。
(2) 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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