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

作者:洪正test

民法親屬編之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

民法親屬編之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

1. 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民法第1111條第1項):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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