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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繼承人-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民法第1145條)
作者:洪正test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繼承人-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民法第1145條)
1. 絕對失權事由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不問其有無受刑之宣告)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不問其有無受刑之執行)者。
2. 相對失權事由
(1)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
權不喪失。
(2)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
繼承權不喪失。
(3)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 表示失權事由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依客觀社會觀念決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可生前表示或遺囑表示)。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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