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繼承人-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民法第1145條)

作者:洪正test

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繼承人-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民法第1145條)

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繼承人-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民法第1145條)

1. 絕對失權事由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不問其有無受刑之宣告)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不問其有無受刑之執行)者。

2. 相對失權事由

(1)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
     權不喪失。
(2)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
     繼承權不喪失。
(3)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 表示失權事由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依客觀社會觀念決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可生前表示或遺囑表示)。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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