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繼承人-應繼分

作者:洪正test

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繼承人-應繼分

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繼承人-應繼分

1. 意義

各繼承人對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

2. 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1條)。

3. 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法第1144條):
(1)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姐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二分之一。
(3)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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