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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的繼承-標的與費用
作者:洪正test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的繼承-標的與費用
(一) 繼承標的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財產權)、義務(包括公
法上及私法上之債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
2.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述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48-1條)。
(二) 繼承費用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0條,即由繼承人單獨負擔)。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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