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之遺囑-撤回

作者:洪正test

民法繼承編之遺囑-撤回

民法繼承編之遺囑-撤回

1. 明示撤回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219條)。

2. 默示撤回

(1) 前後遺囑牴觸: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
(2) 遺囑與行為牴觸: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
(3)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