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之繼承-開始與共同繼承

作者:陳仕弘

民法繼承編之繼承-開始與共同繼承

繼承之開始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當然開始,無須待繼承人為意思表示或另為請求,稱為當然繼承主義。

共同繼承定義

指數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遺產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可知各繼承人在分割前對於遺產無確定的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

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債務之連帶責任(98年6月10日修正)

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又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280條有特別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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