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定義與原則、繼承回復請求權

作者:陳仕弘

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定義與原則、繼承回復請求權

定義

繼承,指因被繼承人死亡,法律規定由其一定親屬(繼承人),當然地、概括地承繼其財產上一切之權利及義務而言。

同時存在原則

指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生存,始得繼承,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因此若為民法第11條同時死亡推定之情形,因互相皆不符合同時存在之原則,所以不得相互繼承。(但得代位繼承)

胎兒之繼承權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妻之胎兒縱未出生,為保護胎兒繼承權之利益,仍視為既已出生(即胎兒仍有繼承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繼承權的侵害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7號解釋認為:「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請求權人

1. 真正繼承人。
2. 其法定代理人。

繼承回復請求權期間

1. 自知係被侵害之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 自繼承開始其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確認繼承人資格(確認之訴) + 遺產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給付之訴)以符「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不必分別提起二個訴訟。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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