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分類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分類

以法律行為所發生之效果區分

1. 財產行為:包括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2. 身分行為:包括親屬行為、繼承行為。

以意思表示係一方或多方及其合致之態樣區分

1. 單獨行為(一方行為):
即法律上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又可分:
(1)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債務之免除、法律行為之撤銷、解除、終止等。
(2) 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遺囑、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等。
2. 契約行為(雙方行為):
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物權移轉行為。
3. 合同行為(共同行為):
因二個或二個以上當事人之平行、協同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如:總會之決議、親屬會議之決議、設立社團法人等。

以意思表示是否須依一定方式區分

1. 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之法律行為,又可分:
A. 法定要式行為: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 約定要式行為:
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2. 不要式行為:即不履行一定方式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

以是否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區分

1. 要物行為:於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之法律行為。
2. 不要物行為:僅依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之法律行為,又稱「諾成行為」。

以法律行為有無對價區分

1. 有償行為:
因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給付,他方亦須為對待給付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等。
2. 無償行為:
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給付時,他方無須對之為對待給付之法律行為。如:贈與。

以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時期區分

1. 生前行為: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係在行為人生前,如:買賣、委任。
2. 死後行為: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係在行為人死後,如:遺囑、遺贈。

以法律行為間之關係區分

1. 主行為:
得獨立存在,不以其他法律行為之存在為成立前提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
2. 從行為:
不得獨立存在,以其他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之存在為成立前提之法律行為,如保證。

以法律行為是否具有獨立實質內容區分

1. 獨立行為:具有獨立的實質內容之法律行為。
2. 補助行為:
不具有獨立的實質內容,僅在促使其他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又稱為附屬行為,如: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有權利人之承認。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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