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附款-意義、期限與負擔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附款-意義、期限與負擔

意義

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對於法律行為之效力加以限制或影響之約款。

期限

1. 意義:以將來客觀上「確定」之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之附款。
2. 種類:
(1) 始期與終期:
A. 始期:法律行為原未生效,因期限屆至而發生效力。(民法第102條第1項)
B. 終期:法律行為原已生效,因期限屆至而喪失效力。(民法第102條第2項)
(2) 確定期限、不確定期限:
A. 確定期限:到來之時期確定,如:明年1月1日。
B. 不確定期限:到來之時期不確定,如:你父親往生時。
3. 效力:
(1) 期限到來前之期待權保護:
民法第100條關於期待權之保護,於附期限之法律行為準用之。(民法第102條第3項)
(2) 期限到來後之效力:
A. 始期屆至:法律行為確定生效。
B. 終期屆至:法律行為確定失效。

負擔

1. 意義:以當事人一方負有一定給付義務為內容之附款。
2. 種類:
(1) 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如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例如,周董將蝙蝠車送給文山,但約定文山應該保持蝙蝠車的外觀與性能。(民法第412條)
(2) 附負擔之遺贈: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之履行責任,係以其所受利益為界限。(民法第1205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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