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

登記

1. 不動產設權登記:
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皆須經登記後,方生效力。(民法第758條)
2. 結婚之形式要件:
登記主義,結婚之形式要件有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2條)
3. 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
登記主義,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有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

遺囑之特別生效時期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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