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1. 無行為能力人:
指民法第13條第1項之未滿七歲人;或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
2. 意思表示效力:無效。
3. 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

限制行為能力

1.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財產行為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有效。但身分行為之代理,無效。(如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2. 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為之:
(1) 個別允許:(民法第77條本文)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2) 例外:
A. 限定允許、概括允許:(民法第84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B. 獨立營業之限定允許、概括允許:(民法第85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該允許之撤銷或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單獨行為效力:(民法第78條)
A. 所謂單獨行為,即指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
B. 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方可為單獨行為,否則無效。
(4)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效力:(民法第79條)
A. 效力未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若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則須經由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方生效力。故在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前,該契約行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並非無效,亦非有效。)
B. 相對人催告權:(民法第80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之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若逾期限,法定代理人仍不為確定之答覆者,視為拒絕承認。
C. 限制原因消滅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承認:(民法第81條)
此處討論者,乃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本人對於其所訂立契約之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而其契約之相對人亦有同前b.所述之催告權。
D. 契約相對人之撤回權:(民法第82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但於訂立契約時已知其未得有允許者,則無此撤回權。
(5) 詐術行為,強制有效:(民法第8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6) 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必需行為,有效:(民法第77條但書)
A. 純獲法律上利益:
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同一法律行為中,單純受有法律上利益而無任何其他法律上負擔者。論者認為,即便有極少之義務須負擔,雖綜合言之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仍屬有利,亦非此處所指之純獲法律上利益。
a. 附負擔之贈與,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b. 有抵押權之土地贈與,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B. 無損益之中性行為:
即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法律上利益之損害者,則無須由代理人同意而為之。如代理行為,因法律效果歸屬本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得有效為之。(類推適用民法第77條但書前段)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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