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標的須適法、可能、確定、妥當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標的須適法、可能、確定、妥當

適法

1. 違反強行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除其規定不以之為無效者外,其法律行為無效。民法雖為私法,一般認為私法之規定多為任意規定,然其內容仍有少數強行規定須遵守之。(民法第71條)
2. 強制規定:
指法律要求行為人應為某行為或其行為應符合某要件之規定。如民法第25條關於法人成立之規定、第974條關於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3. 禁止規定:
指法律禁止某些行為之規定。如民法第16條規定權力能力不得拋棄、第17條自由不得拋棄之規定。
4. 法律效果並非無效之特別規定:
如民法第31條關於法人登記,有應登記而未登記或應變更登記而未變更登記者,其效力為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可能

1. 意義:法律行為之內容有實現可能,即法律行為之標的須非自始客觀不能。
2. 標的自始客觀不能之效果及其例外:(民法第246條)
(1) 原則:契約無效。
(2) 例外:
A. 若標的之不能情形可以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然有效。
B. 若契約係附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附該條件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或附有始期者,其不能之情形,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已除去者,該契約為有效。

確定

法律行為之標的須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前者指法律行為成立時,標的已經確定;後者指法律行為成立時,標的雖未確定,但嗣後可得確定,如:選擇之債因選擇權之行使而確定。

妥當

1. 法律行為須無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若有違反者,該行為無效。(民法第72條)
(1) 公共秩序:指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
(2) 善良風俗:指社會之一般道德觀念。
2. 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
(1) 暴利行為:
指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2) 效力: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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