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

1. 方式之踐行(要式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
(1) 法定方式:(民法第73條)
若法律行為有法定方式,而未依法定方式為之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無效。
(2) 約定方式:(民法第166條)
契約當事人間約定之效力規定。約定之方式完成前,推定期契約不成立。

2. 物之交付(要物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

3. 契約合意(債權契約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民法第153條)
(1) 契約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成立。
(2) 表示行為:默示或明示皆可。
(3) 推定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意思表示者。
(4) 法院定之:
若關於契約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時,則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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