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之組成與私法自治原則

作者:陳仕弘

民法的概念之組成與私法自治原則

民法的概念之組成與私法自治原則

一、民法的組成

1. 第一編 總則:
將第二至五編的共同部分規定於本編。
(1) 法例:民法第1~5條。
(2) 人(權利主體):
     A. 自然人:民法第6~24條。
     B. 法人:
         (A) 社團:民法第45~58條。
         (B) 財團:民法第59~65條。
(3) 物(權利客體):民法第66~70條。
(4) 法律行為:民法第71~118條。
(5) 期日及期間:民法第119~124條。
(6) 消滅時效:民法第125~147條。
(7) 權利之行使:民法第148~152條。
2. 第二編 債:
主要規範權利主體與權利主體(人與人)之財產上法律關係,為財產法。
3. 第三編 物權:
主要規範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人與物)之財產上法律關係,為財產法。
4. 第四、五編 親屬、繼承:
主要規範權利主體與權利主體(人與人)之身分上法律關係,為身分法。

二、私法自治原則與民法

1. 私法自治原則的意義:
權利主體得在法律限制內以法律行為與其他權利主體或客體發生法律關係。
2. 權利主體:民法總則編「人」(自然人、法人)即權利主體。
3. 法律限制:民法總則編第71~74條。
4. 法律行為:民法總則編第75~118條。
5. 法律關係:
(1) 權利主體與權利主體(人與人)之財產上法律關係:債權關係(第二編債)。
(2) 權利主體與權利主體(人與人)之身分上法律關係:身分關係(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
(3) 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人與物)之法律關係:物權關係(第三編物權)。
6. 私法自治原則適用於財產法時受到較小限制,因財產法較不具公益色彩;私法自治原則適用於身分法時受到較大限制,因身分法較具公益色彩(涉人倫秩序)。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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