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之意義、性質、地位與基本原則

作者:陳仕弘

民法的概念之意義、性質、地位與基本原則

民法的概念之意義、性質、地位與基本原則

1. 意義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包括:
(1) 形式意義的民法:專指民法典而言,又稱狹義的民法。
(2) 實質意義的民法:
除民法典外,尚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民事特別法,又稱為廣義的民法。

2. 性質與地位

(1) 私法:
民法主要為規範私人間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但也有少部分為規範公權力行使之法律,如:法人。
(2) 普通法:民法適用於全國一般人民及一般事項。
(3) 實體法:民法是規定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
(4) 國內法:民法適用於我國領域內的全部。
(5) 繼受法:
民法主要繼受歐陸法系法制,但也有少部分為本國固有規範,如典權、親屬會議。
(6) 任意法兼強行法:
民法多為任意規定,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或排除,但有關公共利益部分,如:物權法定主義、親屬、繼承等,則為不容當事任意排除之強行法。

3. 民法之基本原則 

(1) 契約自由原則:
認為契約應如何訂立、締約對象、契約內容、訂立的方式等皆以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為主,法律不得加以干涉。
(2) 所有權絕對原則:
認為所有權需受絕對保護,無論政府或他人對於個人財產權之行使不能加以干涉。
(3) 過失責任主義:
認為個人之行為,僅就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其責任,若無故意過失,即使對他人造成損害,亦無需負責。
(4) 現代民法之趨勢(基本原則之修正):
私法三大原則逐漸受到限制,例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民法第247-1條)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801、948條)是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中間責任之立法(民法第191~191-3條)、衡平責任立法(民法第187、188條)使得無過失的行為人也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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