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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擔保物權:質權(民法第884~910條)
作者:洪正test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擔保物權:質權(民法第884~910條)
(1) 動產質權
指因擔保債權,債權人對於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
動產質權,必須移轉占有質物始生效力。
(2) 權利質權
謂以可讓與之權利為標的物所成立之質權。除民法有特別規定外,權利質權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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