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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作者:洪正test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第881-1~881-17條
指對於由繼續的法律關係將來可發生之債權,預定一最高限度額,而以抵押物擔保之一種特殊抵押權。申言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以現有債權之存在為必要,屬於為將來債權擔保之一種特殊抵押權。此種抵押權不惟其債權之發生屬於將來,及其債權之數額,現亦未為確定,僅預定一最高限度額,作為抵押權擔保範圍之標準而已,故亦稱「限定額抵押」。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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