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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之完全物權-所有權:動產所有權的重要規定
作者:洪正test民法物權編之完全物權-所有權:動產所有權的重要規定
(1) 動產所有權移轉:以占有之移轉為主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801條規定)。
(2) 遺失物拾得相關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1/10;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民法第805條第2項之報酬(民法第805-1條):
1.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2. 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3. 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
情事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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